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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位北卡 Charlotte的律師買了一盒極為稀有且昂貴的雪茄,他為24隻雪茄投保了火險。

結果他在一個月內把這些雪茄抽完了,卻提出要保險公司理賠的要求。

在申訴中,律師說雪茄在「一連串的小火」中受損。
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賠,理由是: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。
後來,律師告上法院,結果贏了這場官司。

法官在判決時表示,他同意保險公司的說法,認為此申訴非常荒謬,但是律師手上的確有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單,證明保險公司保證賠
償任何火險,且保單中沒有明確指出何種「火」不在保險範圍內,保險公司必須賠償。

與其忍受漫長昂貴的上訴過程,保險公司決定接受這項判決,並且賠償美金一萬五千元的雪茄「火險」。

律師將支票兌現後,保險公司馬上報警將他逮捕,罪名是涉嫌24起縱火案!


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訴和證詞,證明這名律師「蓄意﹛火燒毀已投保之財產」,結果罪名成立,要入獄服刑二十四個月, 並罰款美金二萬四千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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